1988年1月16日由國務院發(fā)布的。
防止外來危險性病蟲侵害,防止本國危險性病蟲外傳,防止國內植物檢疫對象擴散,保障植物性商品正常流通。
森林病蟲害的危害程度是指由于病蟲害的危害,對林木的根、莖、葉、花、果實等器官所造成的損失程度。 以輕、中、重3級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