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6年3月曹某在某縣崇文街開了一家鐘表電器修理店,專修各類鐘表、家電,自開業(yè)后生意一直不錯。1996年9月崇文街稅務所與當地工商部門聯(lián)合對曹某的營業(yè)狀況進行調查,根據其營業(yè)收益,將曹某的納稅額從250元調至350元。曹認為定稅太高。拒絕納稅達13個月之久。在此其間,稅務所曾向曹某發(fā)《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另曹某限期繳納滯納金計2666.5元,曹某不僅不予理睬,還另建了一個修理鐘表記帳單,以逃避納稅。問:曹某對稅務所向其發(fā)放《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的行為是否享有原告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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