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經(jīng)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或者經(jīng)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查驗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jīng)重新檢驗合格的,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B.《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進口或者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銷售、使用經(jīng)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進口商品,或者出口經(jīng)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商檢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zhì)量認證標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