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某飲料廠 被告:某工貿公司 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美寶”商標,該商標由中文橫排楷書繁體“美寶”二字與一圓形桃花圖案構成,核準使用商品為第三十二類果汁、果汁飲料、礦泉水、碳酸飲料。被告于2011年開始在其生產(chǎn)的碳酸飲料瓶上使用與原告注冊的“美寶”相同的字樣作為該商品的名稱。其字體排列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被告辯稱: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全國有20多個廠家生產(chǎn)的飲料、藥品都叫“美寶”,因此,“美寶”是商品的通用名稱,被告在碳酸飲料瓶上使用“美寶”字樣,不構成侵權。請根據(jù)《商標法》相關知識回答一下問題:商標的保護期限是多久?如何續(xù)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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