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請人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
B.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C.提供補充文件申請人應根據(jù)證監(jiān)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核查或補充出具專業(yè)意見。
D.申請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申請人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xù),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