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8年11月5日,某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張某和李某根據舉報,在卷煙經營戶王某(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場所查獲非渠道購進的軟88紅河卷煙20條,對查獲的卷煙經局領導批準后依法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處理。經查明,上述卷煙是當事人王某從該縣某經營戶購進的,共購進20條,購進金額1600元。11月9日,該縣煙草專賣局在調查清楚后,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由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法定期限屆滿,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某縣煙草專賣局指派執(zhí)法人員張某和李某向當事人王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為了提高效率,在送達法律文書后,執(zhí)法人員張某在送達回證上“送達人簽名”一欄簽名時,順便幫李某簽上了名字。執(zhí)法人員張某的做法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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