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1年2月16日,甲市A縣煙草專賣局接群眾舉報對A縣零售戶李某的經營場所、倉庫及住所進行了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內查獲涉嫌違法經營卷煙60條卷煙,該局即向李某開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單”。案發(fā)當天,A局批準立案并組織顧某等三名專賣稽查人員進行調查。經調查:李某,男,29歲,A縣持有合法有效卷煙零售許可證的卷煙零售戶,所登記保存的60條卷煙系當事人李某于2011年1月29日晚從該縣煙販王某處購進,購進金額共計4200元,該批卷煙經鑒定為真品卷煙。2月22日承辦人員擬定對本案的案件處罰呈報表送局領導,案件處罰呈報表認定當事人李某違反了《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應依法進行處罰,決定對張某處以違法購進總額10%的罰款計420元,將登記保存的卷煙予以發(fā)還。局領導同意后,2月24日承辦人制作了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有一段是這樣寫的:當事人李某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甲市煙草專賣局或A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向A縣人民法院起訴。2月25日,稽查員李某將處罰決定書送達了當事人李某。2月26日,李某到A縣煙草專賣局繳納了罰款,煙草專賣局出具了罰款收據。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指出本案在執(zhí)法程序和法律文書方面存在的錯誤之處。
                                
                                
                                
                                    
                                        答案:
                                        (1)執(zhí)法檢查未出示檢查證;
(2)未向當事人說明來意;
(3)超越執(zhí)法權限對李某住所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