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到了離園時間,家長紛紛到班級接孩子,父母還沒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動室里玩玩具。
東東和明明兩名幼兒因爭搶一支玩具手槍扭打起來,正在與其他家長溝通的老師文珊聞聲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們,并沒收了玩具手槍,教育他們不能打架。待兩名幼兒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繼續(xù)接待來園的家長。此時東東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將其推倒,造成明明額頭被摔破,縫了四針。事故發(fā)生后,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幼兒園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為,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文珊監(jiān)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
張某帶著才出生100天的兒子到某攝影社拍攝百天照片。為了保證效果,攝影師為其拍攝了兩張照片。當張某去取照片時,該攝影社只交給張某其中一張底片和照片,告訴他另一張由于底片不好,所以沒有沖洗。但是3個月后,當張某路過該攝影社時,卻發(fā)現(xiàn)其櫥窗里掛著兒子的照片。
張某立即找到攝影社,認為在未經(jīng)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兒子照片掛出,侵犯了兒子的肖像權(quán),要求攝影社取下照片并歸還底片。但攝影社卻說,照片是我們拍攝的,是我們的作品,我們有權(quán)展示。同年11月,張某在某攝影作品展覽上又看到了兒子的照片。于是,張某再次找到該攝影社,問其是不是他們向展會提供的,攝影社承認是他們提供的,但認為自己并未侵犯張某及其兒子的權(quán)利。雙方爭持不下,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