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2年12月10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購入一臺需自行安裝的生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495萬元,增值稅稅額為84.15萬元,甲公司當日進行設備安裝,安裝過程中發(fā)生安裝人員薪酬5萬元,2012年12月31日安裝完畢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交付使用。
資料二:甲公司預計該設備尚可使用10年,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設備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48萬元。該設備取得時的成本與計稅基礎一致。
資料三:2015年12月31日,該設備出現(xiàn)減值跡象,經(jīng)減值測試,其可收回金額為250萬元。甲公司對該設備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該設備尚可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為10萬元,仍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設備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仍為48萬元。
資料四: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售該設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款項當日收訖并存人銀行,甲公司另外以銀行存款支付清理費用1萬元(不考慮增值稅)。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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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購入并立即出租該寫字樓的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對該設備應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7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編制甲公司2017年與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分別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以及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金額。
根據(jù)資料(1)、資料(2),分別確認各交易或事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形成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并說明是否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理由。
計算該企業(yè)2017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并判斷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編制2011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
分別計算甲公司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的金額。
編制甲公司2017年度與確認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相關的會計分錄。(答案中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