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納稅年度,甲國某制鞋公司生產(chǎn)高檔運動鞋,其產(chǎn)品的實際生產(chǎn)成本為每雙31.5美元,現(xiàn)以成本價格 銷售給乙國母公司,共銷售36000雙,乙國母公司最后以每雙60美元的價格在市場售出這批運動鞋。甲國政府認為,這種交易作價分配不合理。根據(jù)甲國稅務當局掌握的市場資料,該制鞋公司生產(chǎn)運動鞋的費用率一般為70%。甲國公司所得稅率為33%,乙國為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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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國政府認為案例中交易雙方屬關聯(lián)企業(yè)關系.所以交易作價分配不合理。
(2)解決問題的方法是按比照市場價格標準進行納稅調(diào)整。
(3)解決結果:
①比照市場價格=31.5×(1+70%)=53.55(元)
②子公司利潤=(53.55-31.5)×36000=793800(元)
③子公司向甲國納稅=793800×33%=261954(元)
④母公司利潤=(60-53.55)×36000=232200(元)
⑤母公司向乙國納稅=232200×37.5%=87075(元)
假設:某跨國公司的總機構設在印度,200×年實現(xiàn)的利潤額為1000萬盧比,期初已交資金3000萬盧比,開發(fā)比例退還公積金500萬盧比,其他公積金300萬盧比,公司債1000萬盧比,銀行長期借款500萬盧比,其他長期借款200萬盧比。印度政府核定的標準投資利潤率為10%。公司所得稅實行二級超額累進稅率,即所得額在10萬盧比以下的部分稅率為47.25%;所得額越過10萬盧比的部分稅率為57.75%。超額利潤稅實行二級超率累進稅率,即超額利潤相當于已交資金及公積金5%的部分,稅率為25%;超額利潤相當于已交資金及公移{金5%以上的部分,稅率為40%。
試計算該公司應向印度政府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和超額利潤稅稅額。
某一納稅年度,甲國居民A來自甲國所得為80000美元,來自乙國所得為20000美元,甲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稅率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稅率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稅率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稅率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稅率為40%。乙國實行20%的比例稅率。
試用累進免稅法計算居民A在該納稅年度的納稅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