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甲某于2001年6月與某飯店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規(guī)定其責任是負責飯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試用期8個月,月工資3000元。8個月試用期后萬隆飯店表示滿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飯店餐飲部門負責人調離,飯店主管又認為大堂經理最好以女性為宜,于是在未與甲某協(xié)商的情況下,便安排甲某將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飲部的工作。對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認為原合同規(guī)定是來做大堂部經理工作。飯店認為甲某與飯店已簽了勞動合同,甲某已成為本飯店的職員,就應當服從飯店的安排,仍堅持由甲某去做餐飲部工作。甲某堅決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甲某與飯店簽訂的合同有什么錯誤?請指出。

答案:

試用期長達8個月,超過了法定的6個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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