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企業(yè)通過公開招工,招用了一批職工,并分別簽訂五年的勞動合同。三年后,為配合市政建設,企業(yè)準備遷址。5名職工,要求到距家較近的分廠工作,未能如愿,拒不隨遷,企業(yè)以不服從調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另35名職工是專用車床的車工,新廠中該種專用車床已不再使用,企業(yè)難以安排,在提前一個月通知并給予經濟補償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40職工遭到退工后,一起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仲裁委員會應適用什么程序進行處理?

答案: 5名職工應按勞動爭議的一般程序處理;35名職工屬于集體勞動爭議, 適用"案件特別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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