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李某在商店前去購買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諾之前,以賣 出貨物的行為發(fā)出了撤銷要約的通知,雖未送達商店,但李某也不再 受該要約的拘束
B. 李某對水產(chǎn)品商店發(fā)出了要約,要約中沒有對承諾期限 作出規(guī)定且要約表明,商店承諾的表示可以通過直接派人購買這一 “行為”的方式作出。因此,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內(nèi)”派人去購買 黃花魚,即可視為作出并送達了承諾,從而達成了交易
C. 商店第二日上午前去購買的行為符合要求,雙方買賣合 同有效成立
D.李某沒有在合理期限內(nèi),保留足夠的貨物供相對人購買, 應(yīng)負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