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中國公民忻××與中國公民曹××1944年在中國結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臺灣,1957年去美國,1991年加入美國籍。雙方分離后,常有通訊聯(lián)系,忻××1975年赴美與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國一次,并購買、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與曹××在美國發(fā)生矛盾,曹××獨自來中國與一婦女同居。忻××要求曹××與同居婦女斷絕關系,曹不聽,反到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獲得離婚判決。1991年3月,曹××又來中國,于8月17日與原同居婦女到寧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 1991年12月14日,忻××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曹××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費和扶養(yǎng)費。中國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作準據(jù)法?闡述其法律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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