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學工人陳強在該校校園內騎自行車向右拐彎時,未打手勢示意,被從后面超車的該校留學生杰克騎自行車撞倒。經檢查,陳強右內踝關節(jié)挫傷,他的自行車前輪被撞壞,造成經濟損失約140元。學校曾為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在杰克應付給陳強的賠償儲額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于是陳強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本案。法院對本案的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案: 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應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據法。本案侵權行為的加害行為發(fā)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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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時,俄羅斯商人埃立克和一位朋友從寧波開元大酒店出發(fā),準備到汽車南站乘坐高速大巴參加在上海舉辦的“華交會”。由于行李太多,埃立克將一只皮包放在副駕駛位置的腳踏板上。車到目的地后,埃立克取出行李。交了車費,未要發(fā)票即離去,放在車前面的皮包遺忘在車上。 皮包丟失后,埃立克即到寧波廣播電臺交通臺及當地報紙刊登尋物啟事,并答應送還失物給付酬金。3月8日,埃立克又將酬金具體為“面酬8888元”。3月8日下午兩點,拾到皮包的出租車司機桂利軍在同伴陪同下到埃立克入住的酒店將皮包交還埃立克,并接受了埃立克880美元和1600元人民幣的酬謝。 埃立克收到皮包,支付酬金后,委托朱女士到寧波市公管處投訴。公管處幾經周折,查到了桂利軍。3月9日,公管處通知桂利軍到公管處說清情況。在公管處,桂利軍寫下“拾物經過”,并于3月10日將酬金交到公管處,并由公管處退還給埃立克的代理人。公管處對桂利軍給以處罰,暫扣出租汽車上崗證。 桂利軍返還了酬金又被處罰,心里很不平衡。于是于3月30日到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公管處,請求判令公管處返還埃立克交付的酬金。桂利軍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本案中包含哪些涉外民事關系?這些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哪國法律調整?為什么?

答案: 1、涉外運輸合同關系,適用中國法調整,依據最密切聯系的原則。
2、涉外代理合同關系,適用中國法,依據最密切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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