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男,22周歲)為達到早日與某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某乙的實際年齡登記結婚?;楹?,由于雙方沒有共同語言,難以交流,致使矛盾叢生,感情漸趨破裂。兩年后,某乙不堪忍受,遂以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發(fā)現二人當初未達到法定婚齡即辦理結婚登記。在合議過程中,有法官認為應該先行確認婚姻無效,然后據此處理二人的財產關系。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此案?某甲與某乙于2000年結婚,婚房由某甲購買(價值20萬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二人時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漸破裂,遂于2003年離婚。經查,某甲1999年曾經以購買婚房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萬元,并立借據曰:“為購買與某乙結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萬元(貳拾萬元)”。
現某丙持借據要求甲、乙償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