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女,23歲,未婚,公司員工)在一社交場合與俞某(男,35歲,已離婚,有一子)相識。經(jīng)過一段時間交往,雙方?jīng)Q定結婚,并于2009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蟛痪?,張某生了一個女兒。由于雙方年齡差距較大,性格愛好不同,生活中常發(fā)生矛盾。2014年6月,張某認識李某(后),導致家庭關系更加緊張。俞某感覺無法再維持婚姻,于是提出離婚。張某考慮之后,同意離婚。但雙方在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分割問題上產(chǎn)生了分歧,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決。其分歧之處有三點:
1.雙方所生孩子由誰撫養(yǎng)?離婚時,孩子滿3周歲,雙方都想爭得撫養(yǎng)權;
2.俞某在婚前購置的轎車是個人財產(chǎn)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
3.俞某在購置該車時,曾向人借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