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4年10月26日南京飛龍有限公司與韓國三井綜合機械株式會社簽訂了建立合作企業(yè)意向書。同日簽訂了一份合同書。合同書約定:⑴創(chuàng)辦合作企業(yè)南京阿卡幫針織有限公司(后來改名為南京貝儂公司)。⑵投資為20萬美元,其中中方50%,以720平米的廠房和水電設施使用權作價10萬美元;韓方50%,以三臺套針織機作價10萬美元。⑶在適當情況下,雙方增加設備到10臺套,投資比例另議。⑷雙方按照投資的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⑸申辦合資企業(yè)的手續(xù)由中方負責,編制可行性報告、起草合同章程雙方完成。 1994年11月,三井株式會社將3臺套針織機運抵上海。飛龍公司將其租賃的720平米的房屋的一半用以投資。12月1日,飛龍公司為申報合資企業(yè),單方起草合資企業(yè)章程、合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將雙方的原來簽訂合同的雙方的簽名和蓋章復制到合同上,同時又以三井株式會社代表的名義在章程和可行性報告上簽名,并將有關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在單方起草的合同和章程中對雙方的投資方式、出資額作了對中方有利的重大修改,而且章程和合同的內容不一致。 12月6日,三井株式會社給飛龍公司傳真一份授權委托書辦理貝儂公司有關事宜。合資企業(yè)經過批準得以成立。1994年底到1995年初,韓方的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了安裝調試。1995年1月,另外7臺套設備也運抵南京,韓方有關人員進行了安裝調試。 1995年4月,三井株式會社經過調查,對合資合同提出異議。貝儂公司于19日召開董事會議,決定對原有的合資企業(yè)的合同、章程進行修改。29日雙方達成了協議并完成修改。在此后尚未報送有關部門時,三井株式會社向飛龍公司發(fā)出書面通報,指出由于其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投資沒有到位,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時向有關機構申請注銷貝儂公司。經過多次協調未果,公司被注銷。 飛龍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我方經與被告協商并報經主管部門的批準成立貝儂公司。在我方按照合同履行期間,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導致公司被注銷,要求賠償損失98萬元。 韓方辯稱:原告在申辦公司期間假冒我方的簽字,擅自更改合作合同的內容,出資違法,為保護我方利益申請注銷貝儂公司,要求賠償損失121萬元。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個合資經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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