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規(guī)定,船員服務簿的記載事項應包括船員的()等。 Ⅰ.適任狀況;Ⅱ.安全及違章記錄;Ⅲ.參加各種培訓的情況;Ⅳ.專業(yè)考試或評估的成績。
A.Ⅱ~Ⅳ B.Ⅰ~Ⅲ C.Ⅰ,Ⅱ,Ⅳ D.Ⅰ~Ⅳ
A.受到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處罰 B.在水上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 C.服務簿中記載的個人信息發(fā)生變化 D.A或B
根據(jù)我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船員()。 Ⅰ.上船任職應攜帶船員服務簿并保持在船上; Ⅱ.公休離船應將船員服務簿取回并交船公司保管; Ⅲ.不得同時持有兩本或以上船員服務簿; Ⅳ.不得將本人的船員服務簿借給他人使用。
A.Ⅰ,Ⅲ,Ⅳ B.Ⅱ~Ⅳ C.Ⅰ,Ⅱ D.Ⅰ~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