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對強迫交易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勞動教養(yǎng),法律依據(jù)為《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而該項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并沒有提及強迫交易或強買強賣,按照公安部領導的回答,豈不是作了等外解釋(擴張解釋),這樣合適嗎?

答案: 《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在列舉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后,還有一個“等擾亂社會治安”的規(guī)定。強迫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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