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王平,男,某大學教師。丁蘭,女,某公司出納員。王、丁二人于1989年結(jié)婚。
婚前丁蘭借款10萬元購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個人積蓄的3萬元購買了高檔家具,王平則購置了全部家用電器,并購買摩托車一輛供丁使用。
1990年兒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撫養(yǎng)。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親的遺囑繼承了一批古字畫,估價20萬元。王父去世王繼承了價值1萬元的遺產(chǎn)。婚后生活開支基本由王平負擔,丁蘭則把自己的工資存入銀行,擬用來償還購房時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專著,獲稿費5萬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貢獻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并獲得獎金10萬元。
2001年丁與他人通奸被發(fā)現(xiàn),夫妻感情惡化,王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雙方于1996年訂立書面約定,約定雙方的婚后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那么該怎樣處理他們的財產(chǎn)關(guān)系?

答案: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共同財產(chǎn)雙方有平等的所有和處置權(quán),且法律規(guī)定離婚時財產(chǎn)侵害應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權(quán)益。因此本案中的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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