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施工單位(承包人)于2006年2月參加某綜合樓工程項目的投標,根據業(yè)主提供的工程全部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提出報價并中標。工程于2006年3月開始施工。該綜合樓建筑面積21000m2,建筑物檐高67.4m,地上18層、地下2層。結構形式為框架-剪力墻結構,箱形基礎。招標人要求合同工期不長于600日歷天。承包范圍包括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建筑安裝工程。該工程采用工程兩清單計價方式,依據為《建設工程梁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03)。 合同方式為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的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約定了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部分內容摘要如下: (1) 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 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工程量清單漏項、錯項據實調整。 設計變更、施工洽商部分據實調整。 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與施工圖紙之間存在差異,幅度在±3%以內的,不予調整;幅度超出±3%的,超出部分據實調整。 清單中暫估材料和設備:招標中給出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經過招標人認質認價后,據實調整差價并只記取稅金。 其他已經約定不做調整的從其相關規(guī)定。 2) 措施項目清單 投標報價中的措施費,包含了完成招標范圍內全部工作內容的措施費用。包干使用,不做調整。(其余略) 3) 綜合單價的調整 出現新增、錯項、漏項的項目或原有清單工程量變化超過±10%的調整綜合單價。(其余略)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由于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或設計變更、施工洽商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根據當期市場價格水平提出,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中標人上報的新增項目綜合單價時遵循的原則:人、材、機的含量及價格根據本地區(qū)現行預算定額,其中主材的價格依據施工當期本地區(qū)工程造價信息價格水平。由于公糧清單的工程量有誤或設計變更、施工洽商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幅度在10%以內的,執(zhí)行原有綜合單價;幅度在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根據當期市場價格水平提出,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3) 調整合同總價的方法 合同總價的調整在工尺功能竣工結算時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必須有原始的文字依據,由承包人上報給監(jiān)理工程師,經招標人和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并批準后才可調整。 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以下幾項事件: 事件一:工程量清單給出的基礎墊層工程量為180m3,而根據施工圖紙計算的墊層工程量為185 m3。 事件二:工程量清單給出的挖基礎土方工程量為9600m3,而根據施工圖紙計算的挖基礎土方工程量為10050 m3。挖基礎土方的綜合單價為40元/m3。 事件三:合同中約定的施工排水、降水費用為133000元,施工過程中考慮到該年份雨水較多,施工排水、降水費用增加到140000元。 事件四:合同中約定的腳手架使用費用為180000元,施工過程中由于腳手架的租賃費增加,實際腳手架使用費用為190000元。 事件五:施工過程中,由于預拌混凝土出現質量問題,導致部分梁的承載能力不足,經設計和業(yè)主同意,對鋼筋混凝土梁進行了加固,設計單位進行了計算并提出加固方案。由于此項設計變更造成費用增加8000元。 事件六;施工期間,該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了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檢查,為此,施工項目經理部進行了全面清理,并對部分場地進行了綠化,因此增加費用8000元。 事件七:施工過程中,業(yè)主提出改變部分房間用途,提出設計變更,原設計的防靜電活動地面由原來的400㎡增加到500㎡,合同確定的綜合單價為420元/㎡,施工時市場價格水平已經發(fā)生變化,施工單位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綜合單價為435元/㎡,并上報給監(jiān)理工程師,經過業(yè)主和監(jiān)理工程師的審核并得到了批準。該工程采用的固定單價合同,合同中又約定了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該約定是否妥當?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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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某市原區(qū)屬商貿委1992年在繁華地段建成一商業(yè)樓,當時的用途是首層超市,2~4層為商戶的小型辦公室。根據市場變化,2005年該單位決定將該商業(yè)樓改為商務酒店。由于工期緊,該單位邊進行圖紙報審邊進行招標。 經過招標,某裝修公司采用低報價策略編制了投標文件,并獲得中標。根據招標文件精神,該工程工期為2005年5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必須保證十一旅游黃金周正式營業(yè),否則,逾期一天罰款1萬元。鑒于該工程的資金緊張,該施工單位(乙方)于2005年5月5日與建設單位(甲方)簽訂了該工程項目的固定總價施工合同。 甲方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后,由于擅自更改了外立面設計,外門頭超越紅線等原因,施工圖未通過規(guī)劃局審批,無法取得開工證。甲方口頭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半個月,預付工程款也未按合同約定日期撥付,乙方在會議中同意,但沒有會議紀要等有效證據。 6月15日,甲方手續(xù)辦理完備。乙方為保證按期完工,在搶工工程中忽視了施工質量,在質檢站抽檢過程中,外墻瓷磚粘結不牢固,拉拔試驗不合格,被要求返工,工程之至2005年10月30日才竣工。 結算時甲方認為乙方延遲工期,應按合同約定償付逾期違約金20萬元。乙方認為臨時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為保證施工工期,加快施工進度才出現了質量問題,因此遲延交付的責任不在乙方。甲方則認為臨時停工和不順延工期是當時乙方答應的,乙方就應當履行承諾,承擔責任。該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是否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