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甲公司向國外一個新的客戶訂購一批初級產品,按CIF廈門Incoterms®2010、即期信用證支付簽訂貿易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賣方以程租方式將貨物運交買方。之后,甲公司根據外方提供的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支付了貨款。但是,載貨船舶一直未到達廈門港,經多方查詢,發(fā)現承運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該船開行后不久已宣布破產倒閉。承運船舶為一艘舊船,且該船失蹤。究其原因系賣方與船方勾結進行欺詐,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討論:甲公司應吸取何教訓?
中國E公司按FOB條件向美國G公司購買一批大宗商品,雙方約定的裝運期為10月份,后因E公司租船困難,接運貨物的船舶沒能按時接運貨物,出現較長時間的貨等船情況。美方G公司便以此為由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討論:美方G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
某出口商有一批茶葉交船公司裝運,貨到目的港后,收貨人在提貨時,發(fā)現茶葉有異味,后經查實,是因為船公司將茶葉與生牛皮混裝在一個船艙內導致的。
討論:該船公司對該批變味茶葉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