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0年4月刑滿釋放。張對檢舉其犯罪行為的劉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04年5月4日晚,張來到劉工作的煤廠,將事先攜帶的汽油潑灑在劉一人所在的值班室四周,將門從外面鎖上,點燃汽油。劉當場被燒死。

請問:對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1)張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張某雖然使用放火的方法作案,但其手段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故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2)張某構(gòu)成累犯。張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累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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