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用以指導整個行政訴訟活動或者行政訴訟主要階段的活動的基本原則。
(1)性質不同; (2)審查范圍不同; (3)審查力度不同; (4)審理依據不同。 (5)審理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