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職工趙某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到2006年5月31日才期滿,但趙某自2004年12月25日后在既無任何正當理由又未通知所在單位的情況下,便不再到單位來上班。單位目前已獲得初步的證據(jù),發(fā)現(xiàn)趙某已“跳槽”到另一家同行單位工作,并且極有可能帶走了本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現(xiàn)趙某所在單位有幾個問題欲向某律師事務所咨詢:
(1)趙某如欲以預告辭職的方式解約的,我國法定的提前預告期間應為多長?
(2)單位對趙某這種擅自解約的行為,能否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如需要賠償損失,具體的賠償范圍是什么?如不需要賠償損失,理由是什么?)
(3)如趙某“跳槽”和使用原單位商業(yè)秘密這一情節(jié)能夠被證實,趙某所在單位能否要求新招用趙某的該同行單位承擔責任?(如需承擔,應承擔怎樣的責任?賠償范圍有多大?如不需承擔,理由是什么?)
若你是接待咨詢的律師,你會如何作答?

答案: (1)預告期間為30日。
(2)能。賠償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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