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蘇某為某自行車廠職工,2009年12月5日因與班長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裝病在家休息至2011年3月9日。在此期間,自行車廠先后三次書面通知其上班,否則除名,但無結(jié)果,自行車廠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蘇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會于5月20日作出維護自行車廠決定的裁決并送達蘇某。蘇某對該裁決不服,于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yīng)受理蘇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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