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遼寧消費者黃某向濟寧某公司匯款3000元,欲購買該公司生產(chǎn)的FT—200型粉條機一臺。當時在電話中聯(lián)系好單價2700元/臺,余款300元作托運費。該公司銷售部經(jīng)理劉某到火車站辦理鐵路托運。出于節(jié)省運費的考慮,劉某在填寫運單時,有意將貨物價值壓低,將2700元貨值填寫成600元。后來該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在追索賠償時,鐵路責任方只按托運人填寫的貨物價值600元進行賠償,導致黃某直接損失2100元。黃某多次與銷售方劉某聯(lián)系,要求賠償損失,劉則以責任在鐵路方為由拒絕賠償。黃某無奈,向當?shù)叵M者協(xié)會投訴。分析本案中銷售單位與鐵路運輸單位誰應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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