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車均于2008年11月28日分別向X、Y兩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甲車為一輛小轎車,甲車同時向X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為30萬元。在保險期間,甲車在一次行駛中與乙車(貨車)相撞,并引起火災,甲車被全部燒毀,損失金額為20萬元,無殘值;甲車車上1位乘客和司機丙某受傷,共支付醫(yī)療費用為20000元;乙車車損8萬元,無殘值;乙車車上的人員醫(yī)療費用為15000元。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甲車負全部責任。
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guī)定,X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代甲車賠償乙車()
A.(9.5萬元—X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對乙車賠償?shù)能囕v損失)×(1—免賠率)
B.9.5萬元—X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對乙車賠償?shù)能囕v損失
C.(9.5萬元—X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對乙車賠償?shù)能囕v損失和醫(yī)療費用)×(1—免賠率)
D.9.5萬元—Y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對乙車賠償?shù)能囕v損失和醫(y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