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者甲早年的許多講話稿,由其學生李某整理后按時間順序編成《夜話》一書,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兒子乙為其唯一的合法繼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書店發(fā)現(xiàn),A出版社當年出版的《甲思想錄》一書編者署名為張某。該書全部內(nèi)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話》,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對此毫不知情,所以認為張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權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訴稱:張某與A出版社在編纂出版《甲思想錄》一書時,事先未取得其許可,也沒有支付報酬,且該書的編選嚴重破壞了《夜話》的完整性。因此,張某與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權利。
張某辯稱:他對甲的作品進行過長期研究,為了將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過程清晰地展現(xiàn)出來,讓公眾更深刻地認識甲對中國學術界的貢獻,才從包括《夜話》在內(nèi)的甲的眾多作品中精心選擇了這100篇文章,按照甲進行理論研究的各個方面組合編排成《甲思想錄》。他為此付出了大量創(chuàng)造性勞動,當然享有該書的著作權?!兑乖挕返恼碚呃钅橙ナ酪丫?,故這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已過。乙雖然是甲的兒子,但沒有證據(jù)可證明乙參與了甲的創(chuàng)作并分享其著作權。所以,《甲思想錄》的編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權權利。
A出版社辯稱:《甲思想錄》一書的出版工作是嚴格按照著作權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的。出版社與張某就出版該書所訂立的出版合同明確約定,張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如有侵權,張某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因此,出版社對《甲思想錄》一書引起的著作權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認定《甲思想錄》一書的出版侵犯了乙作為甲的合法繼承人應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張某和A出版社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張某沒有侵犯李某的權利,因為《甲思想錄》一書收錄的文章并非李某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