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稅如何計算?
問題內容:我是一外國企業(yè),持有國內居民企業(yè)股權,2008年11月,與另一居民企業(yè)簽訂協議進行股權置換。2009年12月,總局發(fā)了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有幾個問題不明確,請教如下:
1、置換雙方無關聯關系,置換時對股權都作了評估,協議作價同評估價有1%左右的差異,請問確定股權轉讓收入以評估價還是協議作價為準?2、按698號文件規(guī)定,股權成本以美元計算,但置換時價款是以人民幣計價的,請問換算為美元時,以哪天的匯率計算?(是協議簽訂日,還是納稅日或其他)
3、698號文件2009年12月出臺,但從2008年1月執(zhí)行,以前置換時,雙方都按成本價轉讓,無股權轉讓收益,所以未申報納稅。現在按美元算,將有收益要交所得稅,請問現在申報納稅有無滯納金,如有,如何計算?
轉讓股權后的公司名下房產更名是否征收契稅?
問題內容:在公司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受了企業(yè)5%的股權,同時公司名稱也因此變更了,請問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更名時是否要繳納契稅?繳納的依據是什么?如果是免征的,免征的依據是什么?
因訴訟、仲裁勝訴而取得的收入是否應納祱?
問題內容:因訴訟勝訴、仲裁勝訴而取得違約金收入、同期利息收入以及賠償收入是否應納祱,依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