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興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且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長李某決定,于2012年4月6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公司如何走出面臨的困境。2012年4月1日,董事長李某向大股東發(fā)出召開2012年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內容如下:為討論解決本公司面臨的虧損問題,大股東(持有股份10萬股以上的股東)直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小股東不參加。股東大會會議如期召開,會議議程為兩項:
(1)討論解決公司經營虧損問題的措施;
(2)改選公司監(jiān)事二人。會議有90名股東出席。經討論,大家認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無扭虧希望,于是表決解散公司。表決結果是:80名股東,占出席大會股東表決權3/5,同意解散公司。小股東黃某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A.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應以董事會的名義發(fā)出,而不是以李某的名義發(fā)出
B.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C.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李某負責召集,總經理主持
D.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E.股東無論持有股份多少,均有權參加臨時股東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