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某市商業(yè)街開發(fā)了一幢商品樓,售價4000元/m2。某甲選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辦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續(xù),并且約定1年之內(nèi)辦理所有權(quán)證書。
某甲因公需要出國一年,為了方便房屋的維護,某甲在2004年2月18日將房屋鑰匙交給A公司下屬的物業(yè)處保管。3月份以后,該市的樓價大幅上漲,商品房供不應求。3月5日,A公司售樓人員某乙從物業(yè)處取走了某甲房屋鑰匙,打開房門讓購房者參觀選購。該房屋被某丙看中,某乙以A公司名義與某丙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于3月30日辦理了交房付款手續(xù),并于次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某甲于2005年5月回國后發(fā)現(xiàn)本屬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氣憤,手持購房合同要求某丙騰退房屋,遭到某丙拒絕。某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負責人表示“一房二賣”的確是自己的工作人員所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約定返還某甲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但拒絕某甲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
根據(jù)上述案例,請回答:
2008年8月16日下午5時左右,某村刮起了8級大風。該村村民王某路經(jīng)村委會在建的辦公樓時,大風將建樓所用的腳手架刮倒。腳手架在倒塌過程中將一根電線砸斷,電線正巧落在由此路過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觸電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委會和供電公司對王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村委會辯稱:腳手架是大風刮倒的,擊中王某的輸電線路屬于供電公司,村委會對王某的死亡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供電公司辯稱:供電線路是被腳手架砸斷的,腳手架是村委會蓋辦公樓時使用的,供電公司對王某的死亡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理還查明,村委會用于建辦公樓的腳手架在當年7月2日搭建完畢。擊中王某的輸電線路歸供電公司所有,該線路不屬于高壓線。
根據(jù)上述案情,請回答:
2008年8月16日下午5時左右,某村刮起了8級大風。該村村民王某路經(jīng)村委會在建的辦公樓時,大風將建樓所用的腳手架刮倒。腳手架在倒塌過程中將一根電線砸斷,電線正巧落在由此路過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觸電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委會和供電公司對王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村委會辯稱:腳手架是大風刮倒的,擊中王某的輸電線路屬于供電公司,村委會對王某的死亡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供電公司辯稱:供電線路是被腳手架砸斷的,腳手架是村委會蓋辦公樓時使用的,供電公司對王某的死亡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理還查明,村委會用于建辦公樓的腳手架在當年7月2日搭建完畢。擊中王某的輸電線路歸供電公司所有,該線路不屬于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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