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村農(nóng)民甲某經(jīng)營一磚瓦廠。出于經(jīng)營的需要,甲某欲購買一臺制磚機,于是與信用社商量貸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與信用社簽訂了《貸款協(xié)議》和《抵押合同》,約定由信用社貸款3萬元給甲某,甲某以其小貨車一輛,磚廠的土地使用權及自家的彩電兩臺作為抵押物。合同簽訂之日,信用社即將貸款支付給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將甲某的磚廠淹沒,甲某損失慘重。貸款合同期限屆至,甲某無力償還貸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某還本付息,否則拍賣抵押物,從其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后查明:甲某的磚瓦廠不屬于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其土地使用權屬于村集體所有;小貨車在訂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隊扣押。

本案中抵押物是否符合《擔保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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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

甲工銀行支行因開展有獎儲蓄業(yè)務,急需200臺平價彩色電視,遂以提供平價彩電為條件,向其開戶單位乙公司表示,可貸給其半年期借款500萬元。乙公司接受其提出的條件,并將本公司與A公司(該公司未經(jīng)工商登記)簽訂的購銷銠粉合同(該合同從未履行)以及與B公司和外商簽訂的銠粉外貿(mào)合同當作自己公司內(nèi)、外貿(mào)合同提交給甲支行,以購銠粉為名,向甲支行申請貸款。雙方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支行向乙公司提供250萬元貸款,用于購銠粉出口,如借方不能按期還款,貸方有權在擔保單位存款賬戶內(nèi)扣劃,并載明,乙公司產(chǎn)品銷售收入累計完成900萬元,利潤累計43萬元,購買銠粉數(shù)量為4公斤。乙公司持該合同要求丙公司提供擔保,丙公司在合同擔保欄內(nèi)蓋章。合同訂立后,乙公司按約為甲支行支付平價購買200臺電視機的差價補貼,甲支行將借款劃入乙公司帳戶。乙公司收到借款后,分別用于歸還銀行借款、倒賣生絲以及支付貸款等。借款到期,乙公司不能償還借款本息,丙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甲支行從丙公司帳戶直接扣劃33萬元。丙公司認為借款雙方互相串通欺詐保證人,遂提起訴訟,要求歸還被扣劃的款項。
本案中保證人丙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

4.問答題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將1000萬元人民幣存入A建行支行,由該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一張,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證書。約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為乙企業(yè)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請承兌的還款之擔保,A建行支行有權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該保證書約定分別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為乙企業(yè)共承兌798萬元。2001年9月至12月間,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銷擔保函,約定為乙企業(yè)匯票金額總計798萬元提供擔保,若乙企業(yè)不能按銀行承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將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承兌到期,乙企業(yè)未能履行還款義務,A建行支行直接從甲公司的存款內(nèi)扣劃了798萬元。因乙企業(yè)一直未償還該筆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與2002年10月17日起訴,要求判令乙企業(yè)償還798萬元的借款及相應利息,丙公司對上述欠款的50%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乙企業(yè)償還甲公司798萬元欠款及相應利息損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為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證責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甲公司主張權利并實現(xiàn)了擔保債權,應視為向全體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證責任。丙公司辯稱,甲公司的保證與丙公司的保證并非共同保證。

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乙農(nóng)行扣劃存款的行為是否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