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建設單位準備建一座圖書館,建筑面積5000㎡,預算投資400萬元,建設工期為10個月。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包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編制了招標文件,并向當地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招標申請書,并得到了批準。
建設單位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程序進行公開招標。
由于該工程在設計上比較復雜,根據當地建設局的建議,對參加投標單位和主體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級資質。擬參加此次投標的五家單位中A、B、D單位為二級資質,C單位為三級資質,E單位為一級資質,而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設單位某主要領導的親戚,建設單位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在資格預審時出現了分歧,正在猶豫不決時,C單位擬準備組成聯合體投標,經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私下活動,建設單位同意讓C單位與A單位聯合承包工程,并明確向A單位暗示,如果不接受這個投標方案,則該工程的中標將授予B單位。A單位為了獲得該項工程,同意了與C單位聯合承包該工程,并同意將停車樓交給C單位施工。于是A單位和C單位聯合投標獲得成功。A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單位與C單位也簽訂了聯合承包工程的協(xié)議。從上述背景資料來看,A單位和C單位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
A單位和C單位組成的投標聯合體無效。
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