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某市準備建設一座圖書館工程,建筑面積為8000m2,預計投資約1200萬元,建設工期為12個月,工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商。建設單位為節(jié)約開支,決定自行招標,并向當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得到批準,建設單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招標。
建設單位根據相關專家建議,要求參加投標單位的主體具備房建資質不得低于二級。擬參加本項工程投標的五家單位中,A、B、E單位為房建二級資質,C單位為房建三級資質,D單位為房建一級資質,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某主要領導的同學,經C單位法定代表人私下運作,建設單位同意讓C單位和B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并向B單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聯合方案,將不考慮B單位中標。B單位無奈同意與C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承包該工程,并將部分工程交由C單位施工。后8單位和C單位聯合投標成功。B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B和C單位也簽訂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協議。

在不考慮問題“B和C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投標是否有效”提出事項的前提下,上述招標及后續(xù)施工過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問題?并分別給出理由。

答案:不合法問題一: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強令指示B和C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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