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經(jīng)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A公司仍無法完全清償B公司債務。A公司的債權人C公司知悉該情況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A公司提出異議:第一,A公司賬面資產(chǎn)仍大于負債;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債權向A公司提出清償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斷其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的異議,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產(chǎn)申請。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如下事項: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銀行借款80萬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設備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償還,經(jīng)A公司、D公司和甲銀行協(xié)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依法變現(xiàn),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借款本息,但尚有14萬元未能清償。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萬元,借期6個月,E公司為此提供保證擔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3)2013年11月,F(xiàn)公司向A公司訂購一批汽車零部件,合同價款30萬元,A公司交貨后,F(xiàn)公司一直未付款,獲悉人民法院受理針對A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后,F(xiàn)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受讓了G公司對A公司的58萬元債權,之后,F(xiàn)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其受讓G公司的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的債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問答題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經(jīng)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A公司仍無法完全清償B公司債務。A公司的債權人C公司知悉該情況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A公司提出異議:第一,A公司賬面資產(chǎn)仍大于負債;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債權向A公司提出清償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斷其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的異議,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產(chǎn)申請。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如下事項: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銀行借款80萬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設備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償還,經(jīng)A公司、D公司和甲銀行協(xié)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依法變現(xiàn),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借款本息,但尚有14萬元未能清償。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萬元,借期6個月,E公司為此提供保證擔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3)2013年11月,F(xiàn)公司向A公司訂購一批汽車零部件,合同價款30萬元,A公司交貨后,F(xiàn)公司一直未付款,獲悉人民法院受理針對A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后,F(xiàn)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受讓了G公司對A公司的58萬元債權,之后,F(xiàn)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其受讓G公司的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的債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問答題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據(jù)債權人申請受理了A公司破產(chǎn)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chǎn)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
(1)根據(jù)A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分兩期繳納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設立時繳納,第二期出資于2014年2月28日前繳納。B公司和C公司均為A公司創(chuàng)始股東,其中B公司按時繳納了第一期出資,C公司尚未繳納任何出資。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補繳其各自認繳的出資,被兩公司拒絕,兩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無需繳納,C公司還主張,雖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第一期出資,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資繳納義務的行為已經(jīng)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故可不再繳納。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現(xiàn)破產(chǎn)原因,但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了績效獎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職工工資,但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工資。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訂購一臺設備,根據(jù)雙方合同的約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貨款,D公司將該設備向A公司發(fā)運。獲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產(chǎn)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張取回在運途中的設備,并通知承運人中止運輸、返回貨物。但因承運人原因,未能取回設備。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設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