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吳大爺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遺囑。吳大爺有一親生兒子甲,一親生女兒乙。乙早在2002年因車禍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與吳大爺共同生活,照顧其起居,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吳大爺還有一名養(yǎng)子丁,丁很早就因工傷喪失了勞動能力。本案中,遺產(chǎn)在有資格的繼承人之間是否應等額分配?為什么?

答案: 在甲、乙、丙、丁之間不應等額分配。
在同一順序中,他們的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但也應考慮繼承人的不同情況和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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