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案情:定期定額納稅戶廣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02年1月,將酒店承包給李某經營,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費3000元,有關承包經營事項,王某未向稅務機關報告。自2002年1月起該酒店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多次催繳無效,2002年5月20日稅務所找到王某,責令其在5月31日前繳納欠繳的稅款10000元,責令期限已過,王某仍未繳納稅款,6月1日經主管稅務機關中山區(qū)地稅分局局長批準,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但廣林酒店已經在5月底關門停業(yè),張某不知去向,稅務機關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車一輛,6月10日小汽車以150,000元被拍賣,稅務機關將拍賣所得抵頂稅款10000元、罰款20000元、滯納金及各項拍賣費用10000元后,剩余款項于6月20日退還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市地稅局復議后維持中山區(qū)地稅分局的決定。

中山區(qū)地稅分局的行為有無不妥之處?

答案: 中山區(qū)地稅分局沒有將強制執(zhí)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項及時退還王某。依照《實施細則》第69條的有關規(guī)定:“拍賣或者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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