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為從事印刷業(yè)務的企業(yè)(一般納稅人),甲地級市國稅局在對乙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1)乙公司通過銷毀發(fā)票存根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等手段,共計少繳稅款30萬元,占應納稅額的20%。
(2)乙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乙公司曾為稅務機關承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完成印刷任務后,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印版仍暫保留在A公司手中,而未由稅務機關收回。乙公司使用該印版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尚未出售。
經稅務機關核實,甲地級市國稅局除責令其限期補繳少繳的稅款30萬元外,還依法對其罰款3萬元。
A.可以向省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B.可以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C.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只能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訴訟
E.可以同時向省國稅局和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