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無形資產業(yè)務如下:
(1)2016年1月1日購入一項管理用無形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1800萬元,增值稅稅額108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6%)。該無形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為8年,甲公司估計使用年限為6年,采用直線法攤銷,無殘值。
(2)2017年12月31日,由于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因素發(fā)生不利變化,致使其發(fā)生減值,甲公司估計可收回金額為750萬元。計提減值準備后原預計使用年限、殘值和攤銷方法不變。
(3)2019年12月31日,由于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因素發(fā)生繼續(xù)不利變化,致使其繼續(xù)發(fā)生減值,甲公司估計可收回金額為300萬元。計提減值準備后原預計使用年限、殘值和攤銷方法不變。
(4)假定不考慮其他稅費,該公司按年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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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可辨認的無效和初始運作損失構成無形資產成本,但為運行無形資產發(fā)生的培訓支出不構成無形資產的開發(fā)成本。
編制2015年取得無形資產相關的會計分錄。
如果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可以計入產品或其他資產成本。
企業(yè)采用車流量法對高速公路經營權進行攤銷的,不屬于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
編制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轉讓F專利技術的相關會計分錄。
編制2017年支付分期款項及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分錄。
計算2019年12月31日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
編制2015年支付分期款項及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分錄。
企業(yè)用于生產某種產品的、已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非專利技術,其攤銷金額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直線法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