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中國公民析某與中國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國結(jié)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臺灣,1991年加入美國箱.雙方分離后.常有通訊聯(lián)系.忻某1975年趕熒與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國一次,并購買、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與曹某在美國發(fā)生矛盾,曹某獨自來中國井與一婦女同居.忻某知道這一情況后,要求曹某與同居婦女斷絕關系.曹不聽,反到美國法院起訴離婚并獲準.1991年3月.曹某又來道中國,于8月17日與原同居婦女到寧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婚姻登記。1991年12月14g,忻某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和ζ鹪V訟,要求與曹漿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費和撫養(yǎng)費.本案應適應何國法律為準據(jù)法?說明理由

答案: 中國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后,應適用中國法律為依據(jù)法。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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