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夏某與岳某于1993年經人介紹相識,1994年3月登記結婚。岳某18歲入伍。結婚 時,岳某在外省某部隊機關工作?;楹螅哪车母改纲浗o兩人名人字畫6幅,純金項鏈1 條,金戒指1枚,共價值7.2萬元?;楹蟛痪茫滥硰蛦T回家,帶回醫(yī)療費5000元, 高原補助費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擇業(yè)費52000元。兩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從單位 承租的,婚后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但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與 一女同事出差時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門查獲,后夫妻感情破裂。兩個月后,夏某起訴到法 院要求離婚,要求房屋及結婚時父母所贈財產全部歸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從部隊帶回 的醫(yī)療費、高原補助費及一次性自主擇業(yè)費。夏某父母贈與的財產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答案: 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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