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丁一、丁二兄弟倆父母早亡,留有遺產房屋一幢四間。該房屋租賃給王三居住,雙方簽訂有房屋租賃合同,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xù),領取了《房屋租賃證》。因租期屆滿,王三向留在當地的丁一提出購買該幢房屋,丁一認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當地房屋,自己是長子有權作主,經協商,丁一與王三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數日后,丁二一家調回當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賃給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請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辯稱,該幢房屋丁一已賣給他,雙方簽訂了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他已交清了買房款,房屋產權已屬他自己所有。若有異議,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雙方意見分岐,丁二上訴法院,要求中止與王三房屋租賃合同,歸還房屋自用。你認為法院應作如何判決?
答案:
法院應判決:丁一與王三所簽訂的該幢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丁一應向王三退還全部買房款,房屋產權仍歸丁一、丁二所有,房屋租賃期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