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魏忠國(男)與被告黃淑貞(女)于1984年自愿結婚,婚后雙方與黃的母親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關系一度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國擔任公司副經理后,便與小秘書關系曖昧。后來索性與黃淑貞分居,與小秘書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就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發(fā)生爭執(zhí),經法院查明其經濟狀況和現有財產如下:
(1)魏忠國婚前儲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費,現每月收入620元;黃淑貞每月收入450元,黃的母親彭玉珍每月領取退休金200元。婚后三人收入由魏、黃夫妻掌握使用,黃母從事家務及帶小孩。
(2)根據約定,婚后定期給魏的父母生活費若干元,10年來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時,雙方同意給其8000元;兩項共計20000元。
(3)家中現有財產:
①以魏、黃名義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雙方約定國家給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歸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
③婚后購置家電及家具價值10000元。魏認為,現有財產中,自己婚前積蓄2000元應屬個人財產,其余財產應平均分割。黃認為,魏的父親、母親已拿走20000元,自己還要撫養(yǎng)孩子,因此,現有財產應全部歸自己所有,魏無權再分割。受訴法院認為:原告魏忠國婚前積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費,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給魏的父母生活費12000元及建房費8000元屬自愿贈與,不予分割;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是雙方約定為子女個人的財產,不予分割;以魏、黃名義的存款10000元為魏、黃、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楹筚徶玫募译娂凹揖邇r值10000元為家庭共有財產。以上兩項共計20000元。由魏、黃、彭共同分割,原則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處理意見?請闡明理由。

答案: 受訴法院的意見是正確的。理由是:
(1)大妻婚前的財產原則上歸夫或妻個人所有,但在婚后共同生期間已經消耗掉的財...
題目列表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0年4月,梁萍5歲時其父病故,其母鞏翠珍于1992年與蔣山根再婚。蔣與鞏 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視梁萍為親生,夫妻和睦,繼父女關系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 會上,鞏翠珍認識了某公司營銷員蔡亮。鞏翠珍喜歡跳舞,蔡經常邀鞏出入舞廳、下餐 館,兩人關系日漸親密,以致發(fā)展到通奸而被抓獲。此事傳到蔣山根耳里,蔣多次對鞏好 言相勸,鞏仍我行我素。為達到與蔡結婚的目的2003年4月鞏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 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蔣山根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因鞏翠珍與第三 者蔡亮通奸,影響了與蔣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對鞏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但雖經審判 人員多次進行調解,鞏仍堅決要求離婚。蔣山根見鞏已變心,和好無望,便與鞏達成離婚 協(xié)議。在協(xié)商梁萍的撫養(yǎng)問題時,鞏要求撫養(yǎng)梁萍。但當法院征求梁萍的意見時,梁萍因 痛恨母親與人通奸的不道德行為,表示不愿意隨母生活,而愿意隨繼父蔣山根共同生活。 蔣也表示愿意繼續(xù)撫養(yǎng)梁萍。但鞏翠珍認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權撫養(yǎng)女兒。蔣山 根是繼父,無權撫養(yǎng)梁萍。對離婚后梁萍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審判人員有不同意見:一種意 見認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隨生母鞏翠珍與其離婚而消滅。因 此,蔣山根不可以撫養(yǎng)梁萍。另一種意見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 并不因生母與蔣離婚而消失。因此,蔣山根可以撫養(yǎng)梁萍。并且,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的角度看,鞏翠珍與人通奸,道德品質不好,如梁萍隨其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和身心健康成長。并且梁萍本人也不愿隨生母生活,愿隨繼父生活。蔣山根也自愿繼續(xù)盡 撫養(yǎng)義務,故梁萍應由蔣山根撫養(yǎng)。梁萍究竟由誰撫養(yǎng)為宜?

答案: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guī)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
微信掃碼免費搜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