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商標局提交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文頓號”商標的申請。2015年5月27日,《商標公告》刊載了甲公司申請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文頓號”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咖啡、可可。2015年9月27日,《商標公告》刊載了甲公司“文頓號”商標的注冊公告。2015年10月11日,甲公司推出“文頓號”茶葉,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2017年4月2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咖啡上使用“文頓號”商標,合同有效期15年。2018年11月23日,丙公司以連續(xù)3年未使用為由向商標局請求撤銷甲公司的“文頓號”注冊商標。
關(guān)于丙公司以連續(xù)3年未使用為由向商標局請求撤銷甲公司的“文頓號”注冊商標,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甲公司已在茶葉上使用注冊商標,因此不屬于可請求撤銷的情形
B.甲公司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因此丙公司的請求是成立的
C.甲公司許可乙公司在咖啡上使用注冊商標,屬于對注冊商標的使用
D.應(yīng)由丙公司證明甲公司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未使用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