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單某(化名)是北京某大學的一名教師,1988年與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任教期間工作一直勤勤懇懇,也經常得到學生的好評。2007年7月,學校人事處突然接到單老師的書面辭職申請,經過多次挽留無效,在辭職手續(xù)也沒來得及辦完的情況下,單老師就已經毅然決然地離開了學校。轉眼到了2009年2月,單老師的家人帶著一疊厚厚的藥費單據找到學校,告知學校單老師已在2008年8月被送進精神病醫(yī)院治療,經某精神病??漆t(yī)院鑒定,單老師被診斷為“偏執(zhí)型精神分裂癥”,要求學校為單老師辦理醫(yī)療費用報銷手續(xù),并支付單老師2008年8月以后的病假工資。學校認為:單老師已經于2007年7月向學校提出了辭職,雙方早已解除了聘用關系,此后學校不再承擔勞動法律義務,單老師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和生病期間的待遇也不應當由校方承擔,所以拒絕了單老師家人的要求。2009年3月,單老師的家人向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確認單老師與學校的聘用合同尚未解除、校方支付單老師病假工資9萬余元并報銷醫(yī)療費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單老師家人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
答案:
會支持,《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