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價值15萬元的房屋做抵押,與甲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進行抵押登記,丙說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簽訂了沒有必要再去登記了,登記需要許多錢,甲也贊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簽了也就沒有再堅持。但還有5萬元沒有擔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擔保,甲以一輛貨車價值4萬多元,一輛摩托車價值1萬元質押給乙,甲乙簽訂了質押合同,并約定如果甲不能還款,摩托車直接歸乙所有。乙因自家院子小,無地方放車,要求將貨車放在甲家,沒有把貨車開走,飯后把甲的摩托車開回了家。事后甲從乙借走20萬元現(xiàn)金。后由于甲做生意虧本,無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為還債或要求變賣丙的房產還債,丙此時知道甲賠了錢也很著急,便向律師朋友詢問,得知簽訂的擔保合同沒有登記無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貨車,但到甲家發(fā)現(xiàn)由于甲的汽車被其他債權人起訴,汽車已經被法院查封。乙以為摩托車可以歸自己,但律師告知:擔保合同因約定不能還款時摩托車歸乙所有而無效,對摩托車也不能行使物權擔保,乙很無奈。
根據(jù)上述案例,回答問題:
1、乙對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2、乙能否要求丙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能對乙更有利?
3、乙能否對貨車行使擔保物權權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
4、乙能否對摩托車行使質押權利?為什么?
A公司向B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提出以其在C銀行開立的帳戶中的資金作為質押。問:
1、本案中的帳戶質押在法律上屬于何種性質?
2、本案中,帳戶質押的有效設立須具備什么條件?
張某欲開辦一個酒店,但資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間作抵押向農業(yè)銀行貸款8萬元,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之后張某把房屋中向西的兩間租給了李某,在經營酒店的過程中,張某又向工商銀行貸款4萬元并以上面的四間房屋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又用同一辦法在建設銀行貸款2萬元,也辦理了登記手續(xù)。2000年5月歸還了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張某將4間房屋中靠東的2間賣給了孫某,孫某知道房屋上設有抵押權,但又在靠東面的側墻新建了一個大廚房。2000年10月,張某的酒店倒閉,此時仍欠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在2000年7月,農業(yè)銀行將2萬元貸款的抵押權轉讓給了工商銀行,現(xiàn)貸款已到期,張某無力償還。問:
1、張某與承租人李某的租賃房屋合同在4間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繼續(xù)有效?
2、農業(yè)銀行將抵押權單獨轉讓的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如何實現(xiàn)自己的抵押權?
4、設工商銀行的債權先到期,農業(yè)銀行的債權未到期,應如何處理?
5、前述抵押權人可否就4間房屋和1間廚房一并行使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