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為擴大生產(chǎn)經(jīng)營規(guī)模,以其廠房作抵押向A銀行貸款100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以其機器設備作抵押向B信用社貸款60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進行抵押登記。甲公司在經(jīng)營過程中因缺乏流動資金向李某借款20萬元,未提供任何擔保。抵押期間,甲公司將上述機器設備出售給乙公司并進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該機器設備為標的設立抵押權的情況。上述三筆借款期滿后,甲公司因產(chǎn)品銷售不暢均未能償還。于是,A銀行和B信用社均主張實現(xiàn)抵押權。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償還到期借款遭拒絕,強行開走了甲公司的一輛別克轎車,以迫使甲公司償還借款。與此同時,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貸款而被訴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應丙公司的申請,法院對上述廠房和機器設備進行了查封。問題:

(1)A銀行何時取得抵押權?該抵押權是否因抵押廠房被法院查封而失效?說明理由。
(2)B信用社的抵押權何時取得?說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取得買賣合同項下機器設備的所有權?說明理由。
(4)李某可否強行開走甲公司的別克轎車?

答案: (1)A銀行自辦理抵押登記時取得抵押權。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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