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8年5月10日,大連甲公司向韓國中間商乙公司發(fā)盤,愿以FOB上海1200美元/公噸價銷售鎳鋁合金5000公噸,5月30日復到有效。5月15日,乙公司來電要求價格降到1100美元/公噸。5月23日國際市場鎳鋁合金漲價,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接受,并于同日同本國丙公司簽約,以1425美元/公噸銷售5000公噸。5月25日甲公司電告乙公司已無貨。乙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甲公司。乙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甲公司,你是法官,應如何判決?
答案:
判決乙敗訴,甲并沒有與乙有約,何來違約。乙與丙的合同與甲無關。